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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及会费管理办法
时间:2020-05-14 15:47浏览次数:
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
按照海南省建筑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章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、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的《江南入口_江南jiangnan(中国)
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号)要求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会费用途
(一)协会各种业务活动费用开支
1、各种工作会议,如年会、理事会、报告会、学术会、研讨会、表彰会等;
2、调研考察费;
3、科技活动费;
4、刊物编辑出版费;
5、各种资料印刷费;
6、国内外来访接待费;
7、评优、评奖费用;
8、报刊、杂志宣传费用。
(二)人员经费及管理费,包括人员工资、福利、奖金、聘用费、办公费、差旅费、房屋租赁费、管理费、水电费、车辆费、职工教育费、保险费等;
(三)协会业务发展及固定资产投资费(创办经济实体);
(四)其他合理使用的费用。
二、会费标准
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中的作用,促进协会健康发展,本着收支平衡,略有节余的原则,确定收费标准。
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副监事长单位:20000 元/年;
监事单位:5000元/年;
理事单位,特级资质企业:3000元/年;
一般会员单位:2000元/年。
会员单位为支持本会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自愿多交纳会费的或自愿赞助的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。会员单位如有特殊困难,可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缓缴或减免年度会费,具体由秘书处审定。
三、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
1、每年6月30前交纳当年会费。
2、协会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《海南省社会团体会员费专用票据(电子)》。
四、会费管理
1、协会由秘书处按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。
2、严格按财务制度对会费进行管理,合理支出,节约使用。
3、每年会费收支由秘书处编制报告表向理事会报告审议,定期向会员公布。
五、其他
1、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,无故两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会员单位,视为自动退会。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,如补齐所欠的会费,经批准可以恢复会员资格。
2、本办法自海南省建筑业协会2024年6月24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,并在30日内报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,审批后15日内报海南省民政厅备案。


